颜值即正义的今天,商品的外观如何保护?
商品质量固然重要,但在颜值即正义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把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投入在商品的外观设计上。毕竟,一个吸睛的商品外观设计将会瞬间拥有提升品牌形象、提高商品价值甚至改变商品功能的超能力。
然而,在商品同质化问题日益突出的市场竞争中,富有美感、外形出众的商品几乎都难逃被模仿的厄运。这种搭便车的抄袭、模仿行为将极大程度地稀释商品的独特性及显著性,使得原本应该一枝独秀的商品被快速湮没在了无数同类商品中,这无论对于商品的竞争力还是品牌形象都是致命伤害。
有鉴于此,大胆猜(脑)测(补)不少品牌方在进行产品设计、营销推广之前可能都会与公司法务或外聘律师发生这么一段对话:
我们斥巨资请专业公司包装设计的新产品马上要投入市场了,我现在最担心的就是它的“模仿者”太多,降低我们的市场竞争力不说,仿制品质量差还会影响公司口碑。这次我准备来他个先发制人,提前采取保护措施,有什么建议吗?
商品外观的设计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常见的保护方式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艺术品、立体商标以及商业外观。
还不少呢!快详细说说。
信息量太大,咱这次先说说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艺术品,立体商标和商业外观请听下回分解~
外观设计专利
先从外观设计专利说起吧。单从字面来看商品的外观设计一定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有着紧密的关联,确实如此,但想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现行《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简单来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包括“富有美感”和“新设计”两个要件。
“富有美感”这个要件看起来就很抽象且主观,多美才算美?谁觉得美才是美?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富有美感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简单来说,“富有美感”的目的旨在强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本质区别。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前面两个问题的答案:只要外观设计具有某些独特的视觉特性,能够吸引消费者注意力,且消费者觉得不丑即可,并不需要对产品的外观设计提出多么高的美学要求。实践中,也几乎没有因不够美而被驳回或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当然,如果考虑到产品的销量和消费者颜控的特点,还是要尽量设计的美丽一点。
再来看“新设计”这个相对来说比较具体的概念。到底什么才算“新”呢?《专利法》告诉我们,“新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属于抵触申请[1]。外观设计专利无需经过实质性审查,当申请人提交的设计不属于明显的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时,几乎都能被授予专利权。但这里一定要注意,不少权利人可能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埋下了专利被宣告无效这颗定时炸弹。实践中,为提前“热场”,权利人可能会在设计完成之初,提交申请之前就通过微博、官网、公众号,甚至召开新品发布会等方式迫不及待地将新产品公之于众,这将直接导致外观设计专利因不满足新颖性的要件而被宣告无效。此前Crocs洞洞鞋引以为豪的外观设计专利就是因为在申请日前发布在了官网上而被欧盟法院宣告无效的。这个悲伤的故事告诉我们,“未申请不公开”是每个专利申请人应牢记的口号。
还需说明一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且这一设计能够被用于批量工业生产。这里的批量生产既包括机械化生产也包括手工生产,但是采用手工生产的,应保证每一个产品外观仅存在细微的差别,不会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是不同的产品或设计。
实用艺术品
顾名思义,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与“艺术”的双重属性,横跨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之间,这一概念源自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未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当实用艺术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时,便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一,实用艺术品应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性以及较高程度的艺术性。独创性是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要求,即该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且能够体现出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关于艺术性,这里所要求实用艺术品应具有的艺术美感完全不同于外观设计中的“富有美感”,甚至也不同于一般美术作品关于“美感”的要求,而是需要达到较高的艺术创作高度,具有欣赏价值,可以让相关公众将其视为艺术品。
如在法国轩尼诗公司诉广东卡拉尔等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2]中,广州知产法院以及广东省高院明确“实用艺术品应具有较高美感,至少使一般公众将其视为艺术品的要件。涉案‘Paradis瓶子’相关形状、线条设计相互呼应,呈现了作者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整体造型简洁、典雅、优美,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富有欣赏价值,可以使一般公众将之视为艺术品。综上所述,涉案‘Paradis瓶子’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Paradis的瓶身到底有多美呢?看下图: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要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设立那么高的门槛呢?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品与艺术品的属性,为明确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保护的界限,我们需要将是否具有“美感”或“审美意义”作为一个实用工业品是否可以纳入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重要标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权利的取得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均存在重要的区别:前者须经授权取得,后者自动取得;前者仅能获得15年的保护期,后者可获得50年以上的保护期。如在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要件判断上过于宽松,相信绝大多数外观设计权利人都会立即放弃缴纳年费,转身投奔著作权,最终将导致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形同虚设,本来以保护文化领域中的创作成果为目的的著作权法将重心偏移。
第二,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及艺术性应能够在物理或观念上相分离。既然作为美术作品来保护,著作权法也提出了条件:只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美感。因此在判断是否符合保护要件时,应当将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及物理性相分离。分离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物理上的拆分,即将整体相互拆分开可独立存在即可。如下图中的花型台灯,将灯泡从灯罩中取出即可实现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物理分离。
另一种则是观念上的分离,实践中通常是指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部分进行改动和设计后不会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实现。只看文字比较抽象,我们借助案例来理解。在深圳都市之森公司诉广州甲丁贸易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一案[3]中,广州知产法院对涉案“迷你甲虫包”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否能够分离时阐明:“本案中,涉案‘迷你甲虫包’具有艺术美感的部分主要在于包正面三条车缝线、向外鼓起类似甲壳虫背部的形状设计,同时背包的实用功能体现在收纳物品时可向外鼓起,达到扩充收纳的目的。如果涉案‘迷你甲虫包’造型正面不使用三条车缝线、向外鼓起类似甲壳虫背部的设计,则达不到扩充收纳的目的,即涉案‘迷你甲虫包’造型的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是不能相互独立,其艺术美感无法与扩充收纳的实用功能相分离。”
如果满足以上两个要件,则可以考虑通过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自动获得保护,还是应尽早进行版权备案登记,获得权属证明。
等等,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实用艺术品只能二选一吗?
当然不是啦~每个制度保护的侧重都有所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强调的是产品外观的美感和创新,以鼓励创新;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是外观的较高水准的艺术美感,以促进高水平的智力创造。两种保护方式各有特点,公司可以结合自身需求、产品特点、成本投入等方面综合考虑。我将两种保护方式的差异通过表格展现出来了,可以对比看看。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抵触申请,是指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2017)粤73民初3414号、(2019)粤民终1665号
[3] (2020)粤0105民初27959号、(2021)粤73民终4650号
[4] 暂无具体概念,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最新送审稿(2013)中,对实用艺术品的界定是“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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